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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工伤待遇款”获兑现 救火英雄谭龙可得10万元
2007-11-05 10:08:0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于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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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5日电 去年,本报刊发了《英雄20年等来公正裁决》一文,报道了救火英雄谭龙获得公正裁决的消息。谭龙随后依法向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给付自己从1986年至2006年的工伤待遇。日前,市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谭龙获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10万元。

  1986年2月5日中午,解放军某部一辆大客车当街失火,司机被困在驾驶室里。途经此地的原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局职工谭龙见此情景,猛拉车门,抢救火中被困的司机。车门拉开后,司机慌乱中将手中燃烧的汽油桶扔向谭龙,谭龙瞬间成了“火人”。经医院抢救,谭龙的性命保住了。经劳动部门鉴定,谭龙为“二级伤残,二级护理”。1986年,共青团哈尔滨市委授予他“五四”青年奖章,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局给他记大功一次,晋升一级工资。1986年8月5日,市劳动局下发文件,将谭龙的烧伤确定为因工负伤,相关费用按工伤待遇处理。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也做出了决定,按劳动局文件执行,给予谭龙工伤待遇。

  去年11月,谭龙就自己20年的工伤待遇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给付其从1986年至2006年的生活护理费及伤残津贴。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谭龙主张要求单位给付其生活费及伤残津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谭龙所在单位给付其从1986年2月至2006年12月的生活护理费45278元、伤残津贴68537元。谭龙所在单位对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在调解书生效后给付谭龙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5万元,2008年2月28日前再给付谭龙5万元。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