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1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供热办获悉,哈市2007至2008年供热期困难群体热费补贴开始审核认定,今年哈尔滨市困难群体热费补贴范围有所扩大,补贴比例有所提高。审核中,各类保障对象只需将相关证件提供给供热单位即可,供热保障对象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发放热费补贴的房屋必须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
据介绍,今年哈尔滨市扩大了困难群体热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由去年的9种合并为7种。其中,去年规定的“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合并扩大为“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合并为“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在补贴比例上,去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为财政补贴10%、单位承担90%,今年统一按照“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补贴,补贴比例为100%;去年“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补贴比例为财政补贴45%、单位承担45%、个人承担10%,今年改为补贴100%。
据了解,今年的供热保障工作仍采取供热企业初审、在居民区公示、相关部门认定的方式,预计12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开始后,由供热单位收集本供热区域内的供热保障对象认定所需证件,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供热保障人员名单、补贴类型、符合的条件等,需向辖区内居民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核定,确定最后的补贴对象。
据了解,发放热费补贴的房屋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的,其热费补贴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供热保障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
(表格)热费补贴比例及所需证件:
补贴对象 | 补贴比例 | 所需证件 |
1.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100%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
2.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 100% | 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3.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 100% |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 |
4.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5.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 100% | 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 |
6.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补贴 | 90%,个人承担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 |
7.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补贴 | 90%,个人承担10% |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