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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李戴”业主缴费 落款票据为开发商
2007-11-22 14:17:01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黄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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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2日电 按照国家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由转让人,也就是开发商交纳。但是,哈市香坊区中北春城的业主们却是自己交纳了这笔费用,而缴费单位竟然写着开发商的名字。20日,记者接到业主的反映后,来到动力房产交易管理所进行采访。

  哈市香坊区中北春城业主刘先生向记者反映,2002年年底,他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当时开发商说,需要交一笔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不交不能进户。刘先生到动力房产交易管理所交了费。不久前,他无意中看到了这个当初交费的票据,发现上面缴费单位竟然写着该小区的开发商黑龙江省中北邮电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名字。刘先生询问了周围的邻居,一查,大家的票据都和刘先生的一样。

  记者了解到,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由转让方承担,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业主们认为,根据国家这条规定,开发商是转让方,这笔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已经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应该返还给业主,另外,房产部门明知道国家的这条规定,却仍然张冠李戴地收费,让人不解。

  20日,记者随中北春城的几位业主代表来到动力房产交易管理所。所长李铁告诉记者,中北春城到该所已经办理产权证的业主共计1950户,只要办理了产权证,就已经交纳了这笔费用。最近,该所接到业主反映后,立即对这些业主的购房合同进行了查档。经统计,1914户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买受人也就是买房人承担。这条规定,有的是用手写上去的,有的是打印上去的。既然合同有规定,就等于业主已经同意了自己交这笔费用,房管所没办法退回这笔费用。另外的36户的合同中没有这条规定,确实是该所收错了费,该所已经准备在这周之内,将费用返还给这36位业主。

  至于收据上的缴费人为黑龙江省中北邮电建设开发总公司,李铁表示,该所计算机在这项费用上默认将其录入为转让人。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