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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办国企分离“厂办大集体”改革明年完成
2007-11-29 08:39:3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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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9日电 哈尔滨市政府昨天召开哈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动员会,出台了《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从2007年至2008年,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将通过深化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实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依法规范职工劳动关系,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积极帮助其再就业。

  据统计,到2006年底,哈尔滨市1338户厂办大集体企业有七成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涉及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18.7万人。

  《意见》规定,哈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范围是:市和区、县(市)所属地方国有企业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批准并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依附于主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隶属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中直、省属在哈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符合条件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列入改革范围。

  改制方式因企制宜

  按规定,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职工人员等情况,将采取因企制宜、分类推进、并改结合、分步实施的改制方式。具体包括:

  ———重组改制。对于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将其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分立改制。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依据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直接脱离母体,面向社会吸纳经营者、技术骨干、职工和社会资本,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产权出售。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资产及债权比较清晰的厂办大集体,可在妥善安置职工和处理债务的基础上,通过职工收购组建股份制或面向社会拍卖等方式进行出售。

  ———清算解散。对于不具备改制重组条件或长期停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清算财产、企业解散或依法破产。

  ———其他形式。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可采取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范围内的其他改制形式。

  部分职工可获经济补偿

  《意见》明确,按照国家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且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县(市)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以审批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补偿金时扣除。

  职工再就业有扶持政策

  《意见》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其已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可根据《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按照《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失业保险登记,补缴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市属统筹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可按照《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其在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其退休人员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贴60%,个人承担40%)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根据国务院、省及市有关规定,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可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等政策。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