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4日电(贾晋璇 安莉 记者雷蕾) 12月14日,哈尔滨市红旗大街“7·29”特大交通肇事案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处造成五死一重伤的肇事司机林立明有刑徒刑7年,肇事车辆车主张树林有期徒刑5年。车主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在哈尔滨尚属首例。
2007年7月29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林立明受机动车辆所有人被告人张树林雇佣及指使为张树林经营的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子水泥大库(以下简称黑子水泥大库)运输水泥,被告人林立明持非法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穿拖鞋、超载驾驶制动系不合格、伪造的牌号为京B68888号神鹰牌自卸货车(核定载重量为1690KG,实际载重量为12740KG),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延福街街口的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使,将在此人行横道线内由东向西通过道路的行人范桂芝、李丽馨、左素珍、田秀琴当场撞死,将任桂珍、李成林撞伤,后任桂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田秀琴(女,57岁)系生前因机动车碾压胸腹致多脏器挫碎躯干离断而死亡;被害人范桂芝(女,69岁)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丽馨(女,61岁)系生前因机动车碾压胸腹致多脏器挫碎而死亡;被害人左素珍(女,86岁)系生前因机动车碾压胸腹致多脏器挫碎躯干离断而死亡;被害人任桂珍(女,59岁)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成林(男,71岁)系外伤致左多发肋骨骨折,右胸积液,右跟骨粉碎骨折,腓骨骨折。左足软组织裂伤,左足拇趾末节粉碎骨折。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损伤为重伤。
被告人林立明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捕获,被告人张树林于同年7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公安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肇事车辆所有人张树林指使肇事人林立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林立明非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穿拖鞋驾驶机动车,在明知肇事车辆制动器失效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范驾驶严重超载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树林家属给被害人支付医疗救治等费用合计人民139,700.00元。
香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立明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违章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特大交通肇事,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树林身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二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犯罪,致5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树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林立明肇事后企图逃跑被捕获,与“110”通话报警亦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完成的,故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张树林系初犯,投案自首,在案发后其家属积极救治被害人,给被害人支付医疗救治等费用合计人民13.97万元,对其从轻处罚。斟酌本案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立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树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