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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规:个体劳动者参保期间欠费不收滞纳金
2007-12-24 15:03:17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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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4日电(记者印蕾)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即日起,对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含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缴费期间的欠费,不收取滞纳金,但应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据了解,自《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热情较高,但个别个体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出现断保或者缴费不及时等情况,对继续缴费需要额外支付的滞纳金心存顾虑。为鼓励个体劳动者踊跃参保缴费,减轻其个人负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做出上述规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说,针对单位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没有及时为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征收的滞纳金,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我省于2000年实施的《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对此也做出相应规定。收取滞纳金的欠费主要包括单位缴费部分的欠费(含划入统筹基金与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基金)、单位应当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欠费部分。由于单位原因未代扣代缴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应由企业承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同时提醒在企业参保的人员,如果参保人员本人拒不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通知,或由于本人主观原因使单位及经办机构无法实现代扣代缴,由此所形成的欠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滞纳金收缴办法按照2004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