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市节能住宅业主少缴热费案败诉 节能建筑遭遇困境
2007-12-25 06:21:3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邹呈娣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2月25日电 今年年初,《黑龙江晨报》曾报道过哈尔滨市中北春城小区的物业公司以拖欠热费为名将业主刘某告上法庭,结果被告业主以“节能住宅应按计量仪表读数向业主收取热费”为由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热费。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业主败诉。法院判决业主败诉的理由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尚未对节能建筑的供暖价格作出规定,物业公司按全额收取热费符合法律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推广节能建筑是一项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但一项好的政策推广还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政策。现在这个政策只有国家社会得到好处,具体的开发建设部门和使用者没有从中得利,这将极大地阻碍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

  节能住宅热费

  该不该有优惠

  今年3月,中北春城小区的物业公司——黑龙江宏邮物业有限公司将欠部分热费的小区居民刘某告上法庭。曾为我省某设计院暖通工程方面高级工程师、今年73岁的刘某应声提出反诉,他认为自己居住的住宅是开发商已明确节能50%的建筑,他按普通住宅热费标准的50%交热费完全合理,不但不欠费,而且2005年至2007年他交的热费已超过了现行标准的50%,物业公司应返还多收的热费。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9月1日,香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胜诉,刘某败诉。香坊区法院认为,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热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住房所在小区未实行分户供暖,住房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因此不存在物业公司按计量仪表读数向业主收取热费的客观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尚未对节能建筑的供暖价格作出规定。物业公司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热费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支持物业公司要求刘某给付尚欠的热费,判决刘某给付物业公司2005年至2006年、2006年至2007年尚欠的2696.8元热费。至于业主刘某主张其住房属于节能建筑,应按普通住宅采暖费标准50%交费的说法,应由政府物价部门主管,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调整,驳回反诉。

  一审结果公布后,刘某不服法院判决,依法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1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堂上双方开始了新一轮的激烈辩论。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业主维权行动

  仍将继续进行

  面对终审败诉的结果,刘某十分伤感。

  刘某认为,以他的经济条件,按照标准交纳热费,不会对他的生活有什么影响。既然买的是节能住宅,就应该享受应有的节能优惠。

  刘某说,2003年,他在购买中北春城小区住房时,开发商极力宣传小区为节能住宅,“新型保温节能墙体,一户一栓,分户计量”,购房价格因此比普通住宅高出10%左右。但入户几年来,物业公司在小区庭院管网进口处设置了计量仪表,并以此按吨购买蒸汽转换成热水供热。《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安装用热仪表的节能住宅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但黑龙江宏邮物业有限公司在设置了楼前计量仪表的情况下,既不设置分户计量仪表,也不按节能住宅节能比例收取热费,仍以普通住宅的热价标准全额收取热费。“居民居住节能住宅享受不到节能住宅应有的优惠,这是对居民权利的侵犯。”

  据悉,物业公司以刘某拖欠部分热费为由,已经于11月15日对刘某家予以关栓停热。

  面对现在的局面,刘某表示,虽然官司输了,但是他仍旧认为,住节能住宅就应该在热费上享有相应的优惠,这不仅是他一个人的事情,这一问题不解决,不利于建筑节能住宅的推广以及百姓的使用,为此,他还会继续维权。

  推广节能建筑

  需要配套政策

  记者从哈尔滨市建委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哈市新建建筑已全面执行现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部分新建建筑率先实现节能65%的设计标准。截至目前,哈市新建节能建筑累计达3000万平方米,累计节能不少于185.6万吨标准煤。其中按节能65%设计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1500万平方米。今后哈市将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确保每年建成节能民用建筑600万平方米。

  从建委提供的数据看出,哈市新建节能建筑正日益普及,而实际情况如何呢?哈尔滨市海升龙房屋开发公司负责人田春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的看法代表了大多数开发商的观点。

  田春富表示,国家推行节能建筑的目的是从源头控制资源浪费,节省不可再生能源。可近年来哈市虽推行了节能建筑设计标准,但开发企业和居民都未能享受到节能带来的优惠。

  田春富说,哈市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执行节能50%建筑设计标准,如果不执行这一标准就将面临“不予审批施工手续”、无法施工建设。在国外,为落实节能政策,政府会采取提高售楼价格、减免税费等各种配套鼓励政策引导执行。而在哈尔滨市,开发企业建设节能建筑需要在建筑材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但相关主管部门却并未结合节能决策制定配套鼓励政策,依然保持原始费用的收取标准。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加大,却没有提高经济效益,还增加了经济负担,因此普遍对于建设节能建筑缺少积极性。而购买节能住宅的人比买普通住宅要多花钱,热费还必须全额交纳,也不满意。由于没有细化配套政策,一些供热方该烧多少煤依旧烧多少煤,谁也没节能。执行节能标准不仅未实现节能,反而造成了浪费,形成恶性循环。节能建筑的数量看似增加了,可实际只有“节能建筑”的“假象”,没有节能优惠实质。

  田春富希望哈市尽早出台节能建筑配套政策,保证科学决策的连贯性,让开发企业、百姓、供热方都能享受到节能政策的实惠。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