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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廉租房建管新政年后实施 有关部门征求市民意见
2007-12-28 14:56:5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来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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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8日电 明年,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将实行新办法。修改后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预计最早于2008年1月中旬实施。27日,这两项办法修改稿正式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www.hrblaw.gov.cn)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据介绍,《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比较,在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建设标准等几个方面作出相应调整。

  新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明确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对申请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具有哈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程序由原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街、区两级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市一级审核统一调整为实行街、区、市三级审核。重新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由原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2平方米、最大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办法还增加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控制性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政府退还原货币补贴款。

  据介绍,新办法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进行了较大调整。调整了建房主体,原办法建房主体为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业,《办法(送审稿)》调整为本市城区三环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另外,新办法加大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优惠力度。在原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优惠政策基础上,又新增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规定。

  据介绍,正在征求意见的《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与市政府2003年发布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在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