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3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即日起,《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实施,将对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虚报、冒领大额救助金等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等行为(已列表)进行有奖举报,举报人员可根据案情获得奖金。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据悉,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或来电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对违规查实的,第一举报人将获得一定奖励。其中,查实后依法归还基金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按违规医疗资金总金额的5%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查实后不进行行政处罚但违规资金归还基金的,按违规医疗资金总金额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不涉及基本医疗基金金额的,酌情奖励举报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举报及时,案情重大,帮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的举报人,除物质奖励外,另颁发荣誉证书。
另外,举报过程中,除第一举报人外,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规行为有重要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16项举报内容
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虚报、冒领大额救助金等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虚报、冒领大额救助金等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以做假记账单、假病历、假处方、假检查单及其他虚假医疗文书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叠床住院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物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费用纳入或串换成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或利用工作之便以参保人员名义开药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将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的专用处方、单据和账表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将使用普通病房(床)住院的参保人员,安排在重症监护病房、单人无菌间和单人无菌隔离间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串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滋补品、保健品或其他物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超处方剂量出售药品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将参保人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申报、变更、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费数额的行为;
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将非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列入享受范围,将在职职工列入退休之列的行为;
参保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总额,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违规结算医疗费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