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3日电(记者 印蕾)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经省政府审批,我省最新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经过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大庆市区为680元/月;哈尔滨市区为65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525元/月;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50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60元/月;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为440元/月;其他各县为42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大庆市区为6.0元/小时;哈尔滨市区为5.5元/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5元/小时;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4.8元/小时;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5元/小时;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为4.3元/小时;其他各县为4.2元/小时。
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盖小兵介绍,此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旨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有效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民生问题,妥善解决低收入群体生活问题。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收集相关证据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2006年4月18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省政府颁布的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和由各地市相继发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具体标准为:大庆市区为620元/月;哈尔滨市区为59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475元/月;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45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20元/月;伊春、县级市市区为400元/月;其他各县为38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