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7日电 去年,历经10年的老大难上访案件——高光与桦南县经济计划局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案情复杂、主要证据欠缺、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经省法院民二庭全力查清事实、调动各方力量合力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外来投资者高光的利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政府的诚信形象也得以维护。
据悉,我省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诉讼调解工作,使全省各级法院调解撤诉结案率连续五年显著上升。2007年1-10月,全省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达到70.6%,高出全国法院13.2个百分点,在全国法院中名列前茅。
而在2001年前后,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诉讼当事人经济利益纷争引发的矛盾冲突加剧,调解的难度越来越大,全省各级法院的调撤率曾连续大幅下降17.8个百分点,结果上诉、申诉的案件逐年上升,不仅增加了二审、再审和执行的压力,而且许多案件在判决后,当事人的矛盾不但未平息反而加剧。省法院院长南英提出要从构建和谐诉讼,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重新认识调解的作用和价值,把是否做到“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提出“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并把调解能力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为进一步转变观念,省法院邀请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一流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法学家,及北京、上海等地优秀法官,举办了专门的研讨会。
针对当前基层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就开展好诉讼调解工作进行深入的探讨交流,完善了我省调解工作制度和方法。
省法院副院长崔军介绍,诉讼调解工作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必须建立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心甘情愿的和解。法官们在实践中总结出,影响调解的最重要因素是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不合理预期和不理性诉讼行为。因此,2007年省法院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释法解疑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释法解疑工作的通知》,在全国法院率先提出释法解疑与调解相结合,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履行主导诉讼的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和保证案件处理效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关判例,使当事人正确认识纠纷性质,劝导当事人选择和解方法,尽最大努力促成当事人调解或者撤诉。
全省法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始终,对于依法可以调解的每一起案件,省法院都要先尝试用调解手段来解决,即使不能调解结案,也要通过调解缓和矛盾。省法院大力推行普通案件由承办人主持调解、疑难案件由合议庭主持调解、矛盾尖锐和重大案件由庭院领导参加调解的三级调解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对于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且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以及婚姻家事等传统民事纠纷案件,更加着重调解,防止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当事人与社会的矛盾,尤其防止民事纠纷演化为刑事案件。全省各级法院把调解从以往的庭审调解向前向后延伸,扩大到立案、庭审前、庭审后、送达前、送达时乃至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即使在裁判结论已经确定但尚未送达法律文书前,只要有可能,也要争取调解解决;案件能够部分调解的,就采取部分调解、部分判决的方法。全省涌现出调解能力强、工作效果好的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宁安市东京城人民法庭等十余个先进集体和金桂兰等先进个人。在全省16个中级法院中,有15个中院系统的调撤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