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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恋人分手时为争“名犬”对簿公堂
2008-01-13 15:50:27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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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3日电 近日,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了一起恋人之间因争狗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据原告李小姐称,她与张某原为恋爱关系,两人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只萨摩耶白色母犬,犬主人登记在张某名下。2006年12月14日,两人感情出现了危机,分手时针对因狗产生的纠纷,两人当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张某同意给付她人民币6万元,待狗下崽后由李小姐任选一只。协议签订当日张某向李小姐支付了3万元。同年12月20日,由李小姐执笔,两人又另行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写明:在狗身上花的全部费用,其中李小姐花费26500元,张某花费6000元;狗归张某,张某应退还李小姐的全部花费26500元,付给李小姐精神补偿费2万元,并在该狗的第一窝幼犬中,让李小姐任选一只母犬作为补偿;张某还应还清向李小姐所借的13500元。李小姐讲,双方签订了协议后,张某并未履行协议,拒绝给付她现金3万元和母幼犬一只,故她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给付义务。

  被告张某辩称,女友诉争的萨摩耶母犬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女友无权与他分;购买母犬时他向女友借款1.5万元,后因双方有分歧,他连同此前的借款,共计偿还给女友3万元。因该母犬暂时在女友处饲养,后来女友向他提出分手时,拒绝向他交付该母犬,提出让他给付6万元才能取走母犬,他无力给付6万元,才与她签订协议。另外,他们二人签订协议之前,他已将该母犬用以物抵债的形式抵给案外人刘某,故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协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应给付李小姐6万元,张某已在2006年12月14日给付了3万元,余下3万元,待李小姐到张某处选取第一窝母幼犬时,一并还清,取幼犬的时间应为2007年6月至7月间。在2007年7月,萨摩耶母幼犬的市场价格为1000元至1500元之间。另查明,2006年11月5日,张某自行与案外人刘某签订了承认一份,写明:张某同意用本案争议的萨摩耶母犬及该母犬的第一窝所有的犬崽,代为偿还其借刘某的欠款;犬崽的销售由张某与刘某共同协商,张某对母犬及犬崽没有分配权,直到所有欠款还清后母犬才归张某所有,在未还清欠款前,母犬及第一窝崽犬暂由张某饲养。

  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李小姐共同出资购买并饲养了母犬,后双方在解除恋爱关系时,就该母犬及其幼犬归属问题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该两份协议内容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协议约定,张某应当在萨摩耶母犬生产的第一窝幼犬中,让李小姐任选一只母犬,同时应给付李小姐剩余的3万元。张某未能履行协议,对此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张某与案外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系在张某与李小姐共有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张某未征得李小姐同意私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法院依据《合同法》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李小姐3万元;同时给付白色萨摩耶母幼犬一只,该幼犬应是原母犬所生。如被告不能履行,应当按照该幼犬的现市场价值给付原告1000元赔偿款;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