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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刑事案件
2008-01-16 15:37:02 来源:东北网  作者:解娟 蓝日皎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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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6日电(解娟 蓝日皎 记者 雷蕾) 2007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6032件,判处有罪人犯6752人,有力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1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院2007年一审审结的十大刑事案件。

  琐事口角 疯狂农夫杀死2人砍伤7人

  被告人薄振有(别名薄二林),黑龙江省五常市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薄振有在自家水田地备耕时,想让正在相邻水田备耕的李志国(被害人,男,24岁)给其地里放点水,李当时同意,后又反悔并将田埂缺口堵上,引起薄不满,二人发生口角,薄遂持铁锹砍李志国颈部一锹将李砍倒,又将阻止其行凶的同村村民李某、徐某砍伤,李、徐跑走,薄再次用铁锹猛砍李志国头部数下。随后,薄振有又产生杀害李志国家人之念,来到李家,见家中无人,便从厨房取一把菜刀出来寻找。在村道上,薄振有遇见怀抱女儿李翊玮(被害人, 1岁)的李志国的妻子袁雪娇(被害人,女,23岁)和李志国的妹妹李洪波(被害人,女,22岁),遂持刀追杀袁雪娇等人,袁雪娇等人跑回家中,并将房门反锁,薄破窗闯入李家。连砍李洪波、袁雪娇及李翊玮的头部数刀。薄振有出李家时,在院内与苏某某(被害人,女,46岁)相遇,因苏曾反对薄振有为其子向苏家提亲,薄又产生杀死苏的念头,遂持刀将苏砍倒。在村道上,薄振有又与宁某(被害人,女,61岁)及孙女班某(被害人,10岁)相遇,因薄曾怀疑宁的儿子将自家牛毒死,薄又产生杀死二人之念,遂持刀猛砍二人数刀。后薄振有到村委会,见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正在打电话,薄持刀上前砍孙头部两刀后,被孙及其他村民制服,这时赶到的公安人员将薄振有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薄振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薄振有系刑满释放人员,本应思过悔改遵守法律,但此次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志国发生口角后,持械将李杀死,后又为发泄对他人不满,持刀杀死2人,致重伤3人,轻伤2人,轻微伤2人,手段残暴,罪行严重,且在法庭最后陈述时毫无悔罪表示,必须予以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薄振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疯狂敛财 两人团伙抢劫盗窃致死4人

  被告人龚利滨,董立军均为哈尔滨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利滨、董立军于2000年在打工时相识,又于2003年3月因共同实施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12月26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06年9月,二人取得联系并预谋实施抢劫犯罪。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共实施抢劫犯罪4起,抢得款物合计人民币25 430余元,抢劫中致死4人,并将其中3名女性被害人肢解,致伤1人。被告人龚利滨还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3起,盗窃款物合计人民币2,7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利滨、董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龚利滨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龚利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董立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男子运输毒品被判无期

  被告人张继柱(绰号黑子),黑龙江省肇东市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贩毒人员黄林、算倮,发现于某某曾与二人在云南关押于同一监号,于被放出后同张继柱交往中有贩毒迹象,即对二人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2006年12月11日张继柱伙同他人驾驶自家黑M88885号红色波罗轿车从肇东前往外地,在长沙同于某某会合,后共同流窜至云南,存在涉毒犯罪嫌疑。同年12月27日晚哈尔滨市禁毒支队干警在黑龙江省与吉林省交界的拉林河收费站设卡堵截,于28日凌晨将黑M88885号红色波罗轿车截获,并将车内的张继柱抓获,同时从该车正副驾驶座中间位置搜出冰毒片4大包。经鉴定,从上述冰毒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继柱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予以携带、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继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恶男沉迷淫秽光碟 奸淫猥亵幼女十余人

  被告人吴双平,湖北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双平系外地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打工人员,因沉迷于淫秽光碟,产生对异性性侵犯之念。因幼女无力抵抗且易受骗,吴便以其为目标并伺机作案。自2005年4月至2007年1月间,吴双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等地,采用以帮助找钥匙为名,哄骗幼女及妇女至市区居民楼楼道,实施强奸犯罪16起、猥亵儿童犯罪12起、强制猥亵妇女犯罪1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双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多人,猥亵儿童多人,强制猥亵妇女一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吴双平实施强奸犯罪16起(未遂9起),其中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15人(既遂7人),其作案动机卑劣,给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在一定的社会区域内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对其应予严厉惩处。被告人吴双平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吴双平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人抢劫团伙作案累累落入法网

  被告人孟祥吉(化名赵亮),黑龙江省青冈县人。被告人宫杨照(曾用名宫啸森,绰号东子),黑龙江省巴彦县人。被告人于涛,黑龙江省巴彦县人。被告人刘士奇(化名李勇,绰号胖子),黑龙江省伊春市人。被告人宋岩(曾用名宋炳文,化名田亮、小亮),黑龙江省肇东市人。被告人王姗姗(化名王沙沙、小红),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被告人薛晓峰,吉林省榆树市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12月,被告人刘士奇、宋岩与被告人王姗姗相识后预谋抢劫,后因刘、宋认为王姗姗不配合,遂决定抢劫王姗姗。同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士奇、宋岩用事先准备的绳子、胶带,在哈尔滨火车站附近刘士奇租住的屋内将王姗姗捆绑,抢得王人民币1,300余元后逃离现场。

  后2006年3月至11月,七名被告人有分有合,采用在互联网上以交友为名结识被害人等手段实施抢劫犯罪七起。其中,被告人孟祥吉抢劫作案5起,抢劫数额50,195元,抢劫中致2人死亡、1人轻伤;被告人宫杨照、于涛抢劫作案1起,抢劫数额31 000元,抢劫中致2人死亡;被告人刘士奇抢劫作案5起,抢劫数额20,232元。被告人宋岩抢劫作案6起,抢劫数额24,997元,抢劫中致1人轻伤。被告人王姗姗抢劫作案2起,抢劫数额13,930元。

  另查明,被告人薛晓峰在做生意的过程中与张志良相识。1996年张志良将二支自制手枪放于薛晓峰处,后张志良死亡,薛晓峰遂将二支自制枪藏于家中。

  2005年被告人孟祥吉与薛晓峰相识,孟祥吉委托薛晓峰代卖香烟。2006年4月至7月,孟祥吉找到薛晓峰称欲使用枪支,薛遂将藏于家中的二支自制枪支分二次以抵扣货款的形式交给孟祥吉。孟用于抢劫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吉、宫杨照、于涛、刘士奇、宋岩、王姗姗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薛晓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后用于抵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孟祥吉多次持枪、入户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中直接致2人死亡、1人轻伤,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虽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亦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杨照伙同他人持枪入户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中致2人死亡,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虽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亦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涛参与持枪入户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中致2人死亡,考虑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又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士奇多次伙同他人持枪、入户抢劫,数额巨大,系主犯,考虑其有揭发他人犯罪及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岩多次伙同他人持枪、入户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中致1人轻伤,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姗姗伙同他人持枪抢劫,数额巨大,系主犯,考虑其有揭发同案犯其他犯罪之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晓峰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并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应依法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孟祥吉、宫杨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经济损失。

  兄弟俩自制炸弹 报复亲姑母

  被告人董宁松(曾用名董明松)、董明伟(曾用名董明洋),均为哈尔滨市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宁松、董明伟系兄弟,与被害人董万萍系侄姑关系。2006年11月,董万萍姐妹五人因对父母的承包田使用、收益问题将其兄董万雨起诉至法院。后原、被告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但董宁松因此对董万萍怀恨在心并产生用炸弹爆炸方法报复之念,董宁松将此犯罪意图告之其弟被告人董明伟,董明伟表示赞同并同意与其共同实施。二人遂购买了鞭炮及三通、丝堵等水暖件,在其住处制造了五枚炸弹,并试爆其中一枚。

  2006年12月28日24时许,被告人董宁松、董明伟携带一枚自制炸弹从居住地合乘一辆摩托车到董万萍家,由董明伟将炸弹放置在董万萍家北侧窗台上引燃,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炸弹爆炸后,将董万萍双腿炸伤(伤后双下肢高位截肢),致重伤,二级残,并将董万萍家价值人民币3 965元的门窗、家用电器等物品炸毁,现场附近民宅的窗户玻璃亦被震碎。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宁松、董明伟为报复他人,用自制的炸弹实施爆炸,造成一人重伤和部分公共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董宁松系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其犯罪手段残忍,且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以严惩。被告人董明伟积极参与爆炸犯罪,亦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对其减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宁松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董明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决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五旬老翁以请家教为名残害女大学生

  被告人朱喜凤,男,1956年生,哈尔滨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喜凤以请家教为名骗被害人刘某某(女,19岁)至哈尔滨市平房区其住处,用暴力将刘某某强奸。后朱喜凤恐事情败露,用红色布条将刘某某勒死。为湮灭罪迹,朱喜凤把刘某某尸体肢解,部分肢体被其抛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喜凤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为掩盖罪行又杀人灭口,肢解被害人尸体并抛弃,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故意杀人罪。朱喜凤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又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之累犯,应从重处罚,其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朱喜凤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老九”强奸、抢劫、盗窃无恶不作

  被告人蒋清山(绰号“老九”),双城市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清山在2003年1月至2006年3月间,共实施强奸犯罪14起(其中未遂3起),被害人年令最大的为87岁,致二人死亡;实施抢劫犯罪15起(其中入室抢劫11起),抢劫赃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 319.80元,均被其挥霍;实施盗窃犯罪17起(其中盗窃未遂2起),盗窃赃款、物共计人民币63 821元,均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清山目无国法,采用捆绑、勒颈、堵嘴等残暴手段大肆强奸妇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暴力攫取或者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蒋清山实施强奸犯罪,强奸妇女多人,致二被害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蒋清山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家庭琐事起纠纷 男子残忍杀害妻子家人

  被告人李占山,哈尔滨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占山与被害人康爱洁(女,45岁)系夫妻关系。二人曾因赡养老人问题产生纠葛,李占山对康爱洁心存怨恨并迁怒其娘家人,进而产生杀人之念。2006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李占山在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职工街自家内,因提出将其父接回家中而妻子康爱洁未同意,遂持事先准备的斧子、尖刀将康当场杀死。随后,被告人李占山来到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其岳父被害人康金阳(男,83岁)家中,持途中购买的1把斧子将岳父、岳母砍倒,见二被害人均未死亡,李占山又到厨房取出菜刀将二人杀死。此时,恰逢被告人李占山的妻侄女被害人康某某(女,22岁)下班回家,被告人李占山趁其不备用菜刀砍击康某某数刀,将其杀死。案发当日,被告人李占山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山因家庭矛盾蓄谋报复杀人,恣意加害无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占山持械杀死四人,情节恶劣,手段残暴,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惩处。尽管被告人李占山具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减轻其罪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占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医院女出纳贪污公款九百余万

  被告人孙坤,女,哈尔滨人,原系哈尔滨市某医院住院部出纳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坤于2003年至2005年间,利用先后担任医院出纳员,给患者结算医疗费的职务便利,通过涂改结算单据记账联,套取现金人民币563,000.00元;通过重复报账,套取现金人民币11,699.90元;通过加大记账凭证应退数额,套取现金人民币9,161,638.44元。被告人孙坤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736,338.34元。部分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房产、汽车等用途上。案发后已追缴房产、汽车、现金等赃款、物,合计450余万元,尚造成损失52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孙坤有坦白及亲属代其返还部分赃款的情节,对孙坤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坤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