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4日电(记者 雷蕾)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二:栾某诉哈尔滨市海都国际商务会馆排除妨碍纠纷案
2003年10月份,哈尔滨市海都国际商务会馆(简称海都会馆)进入嵩山路38号楼并对该楼一至四层室内及楼外立面进行装修,海都会馆曾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对该楼进行内外装修,但未获相关部门批准。海都会馆所挂牌匾对该楼六至八层楼梯间形成挡光;自行拆除了一至二层之间的旋转楼梯后,海都会馆出资在该楼内原有的两个电梯间安装了两部电梯,目前只开通至四楼;海都会馆将一楼装修成洗浴大堂;哈市环保局、哈市房产住宅局、哈市规划局对海都会馆未经批准擅自装修及有关环保、噪声的问题进行了认定和处罚,责令海都会馆限期整改,海都会馆未按处罚决定进行整改。
海都会馆装修后,给住在会馆601、602室的栾某造成许多不便。为此栾某将海都会馆诉至南岗法院,要求海都会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都会馆因悬挂牌匾对嵩山路38号楼六至八层楼梯间采光形成妨碍,其行为已经相关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应将六至八层楼梯间恢复原状;海都会馆对嵩山路38号楼外墙面进行的装修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经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海都会馆并未按期整改,现栾某作为嵩山路38号楼业主之一,要求海都会馆将嵩山路38号楼整体外墙面装修恢复原状,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海都会馆虽然自费安装两部电梯,但因系使用公共电梯间,栾某有权使用该电梯,海都会馆应将电梯开通至八楼。
海都会馆的大堂及楼梯均为嵩山路38号楼公共部分,其所有权属该楼所有业主共有,海都会馆在对公共部分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征得所有业主的同意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现海都会馆未经行政部门审批,且未经全体业主的同意,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其擅自装修的行为已经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海都会馆应将其对旋转楼梯的拆除及洗浴大堂的改造恢复原状。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海都会馆将嵩山路38号楼六至八楼走廊采光窗按规划图纸恢复原状,将其出资安装的两部电梯开通至八楼,将外墙面装修恢复原状,将一至二层洗浴大堂及一、二层之间的旋转楼梯按规划图纸恢复原状。
判后,海都会馆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6日,哈尔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