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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武疯子所伤 五人状告阿城公安局不作为被驳回上诉
2008-01-24 21:19:4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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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4日电(记者 雷蕾)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四:梁某等五人诉阿城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

  2006年7月16日上午,阿城区居民穆军无故将停放的汽车后风档玻璃砸坏。穆军有精神病史,且家境贫寒,经阿城区公安局所属胜利派出所调解,受侵害人车主同意放弃了赔偿损失的权利,派出所将穆军交由其母亲监管。此案遂告终结。

  2006年7月16日14时14分09秒许,穆军先后持刀窜到阿城市牌路大街、民权大街、仿古一条街等处将梁某等10人刺伤,其中两人死亡。在穆军行凶过程中,“110”指挥中心在14时14分09秒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赶到行凶现场,对穆军进行堵截和追捕。并于14时35分左右,将被群众打倒欲挣扎站起,手中还持有尖刀的穆军制服捆绑后押走,并打电话通知“120”来现场救治被刺伤人员。穆军持刀行凶伤人、杀人,自第一个报案时间为14时14分09秒到14时35分36秒民警拨打“120”求助电话结束,共持续时间约为24分25秒左右。

  受伤的梁某等人认为,110民警的出警时间前后一共持续35分钟时间,公安局在当日上午对穆军的治安案件中予以释放回家,导致下午的凶案发生。他们将阿城区公安局诉到阿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因被告不作为给原告及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

  阿城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2006年7月16日上午对穆军砸车后风档玻璃的行为在治安案件处理中,做出将穆军交由监护人其母亲看管是恰当的。作为对治安案件处理,被告无履行职责不当。在2006年7月16日下午穆军行凶过程中,被告所属110指挥中心从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开始,根据报警内容确定案发现场,在第一时间指令相关辖区派出所、刑警、特警、交警等各部门进行抓捕、堵截凶犯;各处警单位及时派员赶赴指令案发现场并寻找、追捕凶犯,各环节的接处警工作均未超过规定时限,符合110接处警的相关规定。该事实亦经原阿城市纪委、市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被告在整个案发过程中不是不作为,而是在积极的作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行政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后,梁某等人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4月5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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