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4日电(记者 雷蕾)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六: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公司诉黑龙江飓风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某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00年原告嘉华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心拍摄制作了《中华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嘉华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的全部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2004年11月19日,飓风公司和某报社未经许可,在该报社下属的报纸广告中刊登了被告飓风公司的房产广告,该广告使用了《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FL1-008的老人与儿童相互拥抱的图像、编号为FL1-009的年轻男女的图像、编号为FL1-062的一名老年女子读报的图像以及编号为FL1-092的成年男女及儿童三人聊天、嬉戏的图像。嘉华苑公司认为该广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2007年初,嘉华苑公司将飓风公司和某报社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飓风公司作为广告主,应当对所发布的广告承担全部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所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中擅自使用原告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华图片库》中的摄影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著作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
被告某报社作为广告的出版发行者,在其营利报刊上刊登了被告飓风公司的侵权广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该报社自述其没有义务和能力对广告内容是否侵权进行审查,表明其对该广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亦构成著作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嘉华苑公司没有就请求被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举示其人身权受到实际损害等有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嘉华苑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2007年5月1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飓风公司和某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嘉华苑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飓风公司赔偿嘉华苑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报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