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4日电 案由: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要落实到位的建议
提案者:九三学社省委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我国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而“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为此,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一、存在问题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些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无法落到实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一次性补助,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补助金。
目前,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前提下,部分经过企业改制的职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部分人员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然而,当他们到了退休年龄时,却因为没有聘用单位而得不到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二、分析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提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这说明实行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鼓励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即(二)当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又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顾之规定处理。然而,一句“顾之规定”使得这部分没有单位且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迟迟得不到国家规定的补偿。
三、建议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实施,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针对由于改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到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得的一次性补助费发放问题,制定地方发放条例,明确发放部门,确保这部分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到位,保证这部分人享受到国家政策的关怀,以示后人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法律法规执行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