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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东:上海交通协管员对哈尔滨市的启示
2008-01-24 22:57:0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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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4日电 案由:上海交通协管员对哈尔滨市的启示

  提案者:陈晓东

  提案内容:

  大集体企业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这种城镇集体经济是我省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全省经济增长、产品出口创汇和安置劳动就业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但近几年来,在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中,由于受市场变化等内外部因素影响,部分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下岗职工有所增多。虽然都是公有制企业,都曾为国家做出贡献,但是,国有企业在改制时享受的优惠政策,集体企业却都被排除在外。由于种种歧视性政策,使集体企业和职工承受了很大困难和压力。

  如:“两个确保”在国企执行得好,在集体企业多数却没有份儿;国企下岗职工可以办下岗证,自谋职业可以减免些税费,用工单位录用有下岗证的人员达到一定比例时,可免三年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国企职工再就业,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多数却不给办下岗证,也享受不到下岗可以免费进入再就业培训中心政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培训必须交费才行;国有企业改制时土地出让金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补充企业改制成本缺口的政策,而集体企业必须走破产的路,才能享受退给60%的土地出让金的优惠。由于政策法律方面不健全,《破产法》仅适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很少能够实现破产,国有和集体企业执行不同的破产政策和法律,国有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资产变现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安置费由财政部门兜底。集体企业只能依据民法破产,资产变现首先用于归还债务,财政部门不负责兜底。总之,现行政策中存在诸多规定明显地对集体企业不公平。

  由于这些大集体无力承担社保费用,其下岗职工没有工资收入,又得不到任何补贴,退休没有养老金,没有基本生活费,吃饭难、看病难、子女上学难等问题突出。为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的大规模来省进京上访,有的阻断铁路交通,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省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一样,都是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成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头等大事。故建议如下:

  1、政府牵头。集体经济的发展是自发的,但不是无序的。集体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宏观调控。通过政府牵头,组织引导弱势群体联合创业,可实现共同富裕。例如:由省经委牵头,省城区集体经济办公室、省手工业合作联社、省供销合作社、省信用合作社以及厂办大集体、校办集体、区街集体的主管单位联合成立集体经济指导委员会,对全省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提出指导意见,推动全省集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2、政策扶持。我省各级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并协助集体企业实现改制,进行制度创新,使其成为产权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当前集体企业最大的困难是缺乏改制成本。集体企业的改制成本主要包括补发拖欠工资及福利(未报销的职工大病医疗费)、退还职工集资、补交职工养老保险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上“改制成本”,我省相关政府是否可以通过打包收购、资产置换和明投暗贷等一些市场运做机制帮助我省的大集体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3、完善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各类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使集体企业的劳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制定我省相应的优惠措施,为集体企业职工投保提供更加便捷的业务。

  4、保障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保障时间最长为两年。下岗职工在协议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其在协议期间内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余额(指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给予的适当补助),作为补助企业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后,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应以企业自行筹措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