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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哈市职工每天最少90 补休不能代替加班费
2008-02-05 08:43:53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崔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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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5日电 记者日前了解到,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过调整,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大庆市区680元/月;哈尔滨市区65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525元/月;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50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460元/月;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440元/月;其他各县420元/月。

  如此计算,以新调整的哈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折算,哈市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报酬至少90.6元。根据上述《通知》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做了相应调整,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相应发生变化的有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和月计薪日(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未安排补休的则支付200%加班工资。以哈市今年1月1日起新调整的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为例,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每日工资为30.2元。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今年2月6日(除夕)、2月7日(正月初一)、2月8日(正月初二)这样的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加班工资就不得低于90.6元;如果职工在2月9日(正月初三)、2月10日(正月初四)、2月11日(正月初五)、2月12日(正月初六)这样的休息日加班一天,单位未安排补休的则支付加班工资,每天加班工资也不得低于60.4元。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