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9日电 2月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由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至此,由杜尔伯特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尘埃落定。
检察日报报道,2003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建晴以5000元价格购买了3袋摇头丸共300粒,李建晴和其朋友吸食了一部分。
同年9月29日,杜尔伯特县公安局干警在李建晴存放的衣物中搜缴出摇头丸246粒。经鉴定,246粒摇头丸共重73.91克,从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MDMA、麻黄碱、氯胺酮等毒品成分。
对于涉案毒品的性质认定,杜尔伯特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意见不一,前者认为它属于甲基苯丙胺类,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者认为它属于苯丙胺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6月27日,杜尔伯特县法院以李建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杜尔伯特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李建晴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意见,并将案卷相关材料上报大庆市检察院。大庆市检察院经严格审查,认定抗诉理由充分,支持杜尔伯特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大庆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开庭审理,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撤销一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李建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