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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出台 温暖拆迁拆一还一
2008-02-21 08:56:0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张立 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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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外区南十七道街41号一处低矮的棚户房。

  东北网2月21日电 20日,哈市召开了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暨住房工作会议,出台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哈市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正式启动。《方案》规定,哈市棚户区改造采取保障住房建设的基本模式,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载体,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到2010年,哈市将集中改造85片棚户区,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8万余户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将得以解决。

  目标:三年改造85片棚户区

  根据《方案》,从2008年起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85片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万余户,涉及主要公企单位89家。2008年改造2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万余户;2009年改造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万余户;2010年改造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万余户。

  据了解,哈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心是全面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方案》规定,在改造过程中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范围:限定在主城区

  《方案》界定了棚户区的标准与范围为,现有房屋以棚户房为主,结构简易,年久失修,人均居住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道路狭窄,消防隐患大,除松北区外,原则限定在主建城区范围内。

  棚户区改造的基本模式为,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市场运作、保障优先的原则,由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棚户区自行摸底认定、自定计划目标,组织拆迁安置、招商引资,区内资金自求平衡,市政府给予拆迁启动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模式:集中建廉租、经适房

  《方案》规定,哈市棚户区改造采取保障住房建设的基本模式。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载体,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通过实施棚户区拆迁,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按照被拆迁居民需求,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中需要面向被拆迁居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建设规模不低于项目住宅建设规模的20%),在项目中予以配建,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控详规划指标中明确。

  保障住房建设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建设,招标范围以国有骨干开发建设单位为主。也可以由哈市政府确定的保障住房建设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由政府出资组建哈尔滨市“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作为哈市保障住房建设的专门实施机构。

  安置:房价利润控制在3%以内

  针对拆迁安置问题,《方案》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主体为哈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其委托区政府负责实施具体拆迁工作,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哈市各区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房屋建设。安置房建设实行代建制,房价利润控制在3%以内,通过公开招标挂牌确定代建单位。房屋建成后由各区政府组织被拆迁人按期选号进户。

  建设:以五六十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方案》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区域建设要做到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整体协调。保障住房及拆迁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做到套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温暖拆迁”:帮困难家庭临迁租房

  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方案》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被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规定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

  《方案》规定,哈市棚户区改造实行“拆一还一”、4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等政策。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此外,拆迁时对被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孩子转学等问题提供帮助,实施“温暖拆迁”。

  管理:配建经营性用房降低物业费

  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居民内低收入家庭物业管理支付能力较低的问题,《方案》规定,在哈市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中,可以适当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入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