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7日讯 按照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6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对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黑龙江省提出,从2008年3月1日(含)起,黑龙江省各单位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月1日前的,无论税款是否入库,仍按1600元标准执行。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或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或月底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所以,黑龙江省要求,从2008年3月1日(含)起,各单位按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纳税人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据介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后,扣除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费用后净收入2000元的居民每月纳税额是20元,比原来节省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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