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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按18%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2008-02-29 06:14:36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于志华 王履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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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9日讯 记者从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获悉,今年哈尔滨市除继续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市民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并将单位自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外,首次确定在新建住宅项目中按项目总建筑规模18%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配建经适房将由政府限价

  据介绍,今年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将由市政府限定销售价格、面积,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4月1日前公布

  此前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居住面积的70%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今年,根据将于4月1日实行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和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已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将于4月1日前公布。届时,符合条件的市民可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申报类别。申请家庭只能选择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的一种。

  按老办法取得资格有效期内仍有效

  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连续性,新《办法》施行前已批准项目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仍按照原办法规定执行。新《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仍有效,超出有效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