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5日讯 很多哈尔滨的出租车司机都有在车上捡到乘客遗失物品的经历,大到笔记本电脑、手机、摄像机、照相机,小到一瓶酒、一盒烟,甚至一包衣服。日前,记者在采访出租车司机时听到这样的抱怨:他们好心将捡到的东西返还时,常常遭遇失主酬金失信甚至讹诈的情况。
出租车司机黄鑫对记者讲述了他曾遇到的事情,让他寒心:他捡到一个装有200元钱的钱包,他按照身份证把钱包送到失主家时,却遭到了失主的讹诈,说钱包内装有2000多元。黄师傅坚持要到派出所报案,失主这才不说什么了。还有一次,一乘客在道外大新街下车后,将价值6000多元的手机落在了车上,当失主将电话打到手机上时,黄师傅很快接起电话,听到失主着急并承诺必有重谢,已行至道里的黄师傅顾不得带客,空车返回,结果只得到了失主付给20元的单程车费。
“我空车去给失主送手机,拿车费,我不亏心。而且我觉得,失主还应按遗失物价格的10%至20%额外多付费。”王卫健师傅告诉记者,一些出租车司机曾遇到失主不情愿付车费的情况,那么司机以后再捡到东西,自然不愿意费心、费油去找失主了。
对此,贾柏章律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失主与拾得人之间的关系很微妙,有失主主动支付误工费,也有失主发了悬赏广告却失信而不肯支付酬金。在去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中,拾金不昧仍是不变的规则。但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哈市社科院院长鲍海春认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拾物者应在第一时间返还,但失主如果承诺了就应返还酬金,这就是所谓的“一诺千金”。当然,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倘若拾物者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酬金的失信,从中折射出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不利于社会诚信、道德体系的建立,希望这样的社会现象给人们警示:社会诚信问题急需改善。有关部门应负起责任,如公安部门,在鼓励拾金不昧的情况下,让拾物者得到合理的补偿。
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局遗失物认领中心了解到,哈市在去年共接收1785人次拾得的物品,拾得物品共计3126件,总价值276.3万元,其中人民币41.5万元,单位拾金不昧数额最多的是天鹅汽车出租公司,共送交遗失物品123万余元,现金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