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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新规 小区公益设施不达标不予验收
2008-03-12 15:08:0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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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2日讯 记者11日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获悉,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实施后,未按规定建设公益设施小区将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并限期补建。

  《办法》规定,居住社区含城市综合居住区、相对独立的居住区和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医疗卫生站、社区警务室、图书馆(室)、公共厕所、垃圾压缩间(站)七项公益性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社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居住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成为必配的强制性建设内容。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考虑所处地点周边地域相关公共设施配置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必配公建的内容、位置和规模,在建设项目中没有配齐七项必配公共设施的,将依据相关规划和地域周边现状条件进行必要的说明。

  配建公益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社会捐赠投资建设,政府给优惠政策支持、政府投资建设等多种方式实施。在住宅或公建建设项目中,为城市提供常年开放,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绿地,并负责开放空间日常维修管理或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根据开放空间地区控制容积率核定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数量。

  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室等),并向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允许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