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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澡工盗窃顾客财物 经营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2008-03-17 11:26:0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桂玲 张宏岩
东北网3月17日讯 浴池的搓澡工盗走了顾客的财物入狱,可顾客遗失的现金早被挥霍一空。顾客能否向浴池经营者要求其垫付财物损失?日前,哈尔滨市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判决。
2006年6月末,方正县方正镇居民徐先生到镇内的一家浴池洗浴。浴池的搓澡工李某趁他不备,将衣柜钥匙盗出,将衣柜内的35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拿走。破案后,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入狱服刑两年。公安机关将徐先生的手机返还,可失窃的3500元脏款被挥霍一空。徐先生认为浴池老板有责任垫付赔偿,因此向浴池老板和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在李某无法赔偿时由浴池老板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顾客到浴池洗浴即与浴池负责人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浴池有义务确保顾客的财产安全。法院据此判决:搓澡工李某赔偿徐先生3500元,在李某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由浴池老板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浴池老板以“浴池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搓澡工服刑不能作为免赔和由他人代赔法定条件”为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浴池负责人对雇用人员管理不善,致使客人财物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由于顾客在保管钥匙方面存在过失,减轻浴池的过错责任,因此市法院终审判决浴池老板承担2000元的先行垫付责任。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