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6月8日,我的朋友(未婚)借了我两万元钱一直没还,去年我起诉了他。在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时,他却不知去向。经调查,发现他名下有一处房产,我可以执行他所居住的房屋吗?姜先生
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