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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强制拆迁规定出台 政府救济安置拆迁特困户
2008-04-08 09:33:1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李天池 董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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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8日讯 为确保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7日,哈尔滨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项目。

  《规定》要求,被拆迁的房屋有房产证照,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部门实施强迁;有相关部门审批但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经哈市有关部门按《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认定,且拆迁人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拆迁部门依法实施强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区人民政府也将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规定》还要求,对强制拆迁的房屋,要同时实施补偿安置工作;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属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依法实施救济安置。对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应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但其不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据悉,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组织公证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内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由公证员和在场强迁组织者在记录上签字。强迁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接受物品的,由拆迁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妥善保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领取的,由拆迁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发现有通过违法渠道办理房屋产权证照和违法审批、发放相关证照及黑恶势力参与,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涉嫌黑恶势力参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