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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助推东部崛起
2008-04-10 16:43:4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谭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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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王俊平

  东北网4月10日讯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中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企业实现的增值税,75%部分为上划中央收入,25%部分为省级收入。为支持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在基地内新建的中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企业,实现的增值税省级留成25%部分实行省与市县5:5分成;在基地内改扩建的中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四部门企业,实现的增值税省级留成25%部分,以上年实际缴库数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实行省与市县5:5分成。

  凡自2008年1月1日起从省外(含国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并于申报日前建成投产并投入运营,属于煤炭(不含煤炭开采)、电力、煤化工等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及进入煤化工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对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作为奖励依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必须是省辖区以外的投资者以货币方式出资购建或以实物方式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额,计奖比例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申请奖励的项目未获省级其他招商引资奖励。该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相关市县财源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的前期费用。

  -关键词:增值税均分

  -政策链接:

  1、新建的中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企业实现的增值税,省留成部分与市县5∶5分成;改扩建的中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实行省与市县5∶5分成。

  2、开发利用煤化工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当地财政,按国家政策规定用途使用。

  3、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1亿元的项目(煤炭开采项目除外),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4、鼓励支持地处东部煤电化基地外其他市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实现的地方级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市县与税收缴库所在地双方分成。省级财政依据双方政府签署的协议和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进行结算。

  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针对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项目融资难、贷款难的现状,黑龙江省将加强与国家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沟通合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向东部煤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在东部煤电化基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金融服务部,提供直接的金融服务。

  据悉,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已向省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注入了资金。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将对东部六市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增强各地的信贷担保能力。

  多方筹措建设资金,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动企业的债券发行,广泛吸收各种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打破制约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的资金“瓶颈”。

  -关键词:优先担保 发行债券

  -政策链接:

  1、充分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作用,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向东部煤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2、鼓励金融机构在东部煤电化基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金融服务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3、省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担保支持;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东部煤电化基地内各市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增强其信贷担保能力。

  4、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积极向国家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土地出让金低价缴纳

  新型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将带动黑龙江省工业经济进入一个快速成长期,资源需求日益旺盛,土地供给矛盾日益凸显。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去年黑龙江省为79个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提供了用地保障,其中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的鲁能宝清煤电一体化项目通过了国家预审;鸡西民用机场项目获得了主体工程先行用地的优惠政策。

  今年国家向黑龙江省下达了9804公顷用地指标,黑龙江省将围绕东部煤电化基地等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合理调配资源供给。

  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上向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项目倾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加强与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接,及早掌握项目建设信息,超前介入。对东部煤电化基地重点急需项目,采取超常规措施,凡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均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凡是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规定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按照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的最低标准价缴纳,有困难的分期或分年缴纳,最大限度地满足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

  -关键词:土地划拨 缴纳最低出让金

  -政策链接: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向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项目倾斜。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最低限价标准缴纳。

  3、工业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全额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

  探矿权人采矿优先

  东部地区煤炭资源丰富,全省已探明煤炭保有储量的92%分布在鸡西、鹤岗、双鸭山和七台河等东部地区,这一区域原煤年产量近1亿吨,居东北三省首位,开发潜力巨大。今年黑龙江省将围绕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以推进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以及资源型城市为重点,在矿产资源勘查上实现新突破。

  记者从地勘部门获悉,省财政拟出资2亿元,自2007年开始,用5年时间开展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

  黑龙江省不断加强和完善矿业权管理,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探矿权人自己需要开采的,可在保留期内进行包括融资在内的必要的开采前期准备工作,优先取得采矿权,并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关键词:探采矿权 保护性开发

  -政策链接:

  1、做好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加大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和省级矿补费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增强东部煤电化基地煤炭资源保障能力。

  2、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

  3、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优先取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到林区、垦区时,由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协调。

  4、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对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零收费”开辟绿色通道

  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是黑龙江省未来一段时期的重点项目,黑龙江省出台的投资服务政策解决困扰投资者的收费问题。对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免收企业各类学会、协会会费。诸多项“零收费”“免交费”优惠政策给投资者吃了“定心丸”。

  对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内项目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功能,全面推行“六项制度”,提供全程跟踪式服务,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审批环节的全程无偿代办服务。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跨国集团参与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

  -关键词:“零收费”、“免收费”

  -政策链接:

  1、市级政府对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有省级审批权限。除按国家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和由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由市级核准或备案。

  2、对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免收企业各类学会、协会会费。

  3、对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内项目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全面推行“六项制度”,提供全程跟踪式服务,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代办式服务。

  -关键词:技术分红

  -政策链接:

  1、支持煤电化基地企业与中省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创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和中试基地。

  2、携带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园区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进一步研发的,可优先获得省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

  3、经认定为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4、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5、单位职务科研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7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打造东部人才“高地”

  据悉,黑龙江省从事洁净煤研究的人才本来就不多,东部地区重点项目的快速发展,使得人才资源更显紧缺,人才培养问题迫在眉睫。黑龙江省将注重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高校在校生到煤电化基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保留学籍三年。

  为打造统一平台、统一品牌的东部煤电化人才服务体系,去年东部“六市”人事局共同签署《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基地人才服务合作协议》,建立东部煤电化基地人才服务中心,在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开发、人才引进、高级人才交流、人才政策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此外,黑龙江省还对引进的人才在政府资助的科研启动经费原额度基础上增加30%,东部煤电化基地创业的留学人员可获得省里注入的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资助资金,广泛吸引海内外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来东部煤电化基地创业。

  -关键词:引进人才

  -政策链接:

  1、注重人才培养,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紧缺性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对企业选派专门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培训深造单独给予资助。

  2、完善人才服务机制,建立东部煤电化基地人才服务中心。开辟人才绿色通道,实行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构建煤炭、电力、煤化工人才聚集区。设立基地人才资源信息库和网络视频人才招聘专区,为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等社会化公共服务。围绕重点项目,组建创新人才团队。对引进的人才在政府资助的科研启动经费原额度基础上增加30%。

  3、在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资助资金中划出10%,资助进入东部煤电化基地创业的留学人员。

  4、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东部煤电化基地内创办科技企业或工作,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自愿离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到东部煤电化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可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高校在校生到煤电化基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

  他山之石

  -新疆哈密煤电化园区建设项目:

  投资者可在规划区内选择投资建设加工区基础设施或建厂,政府以“零”地价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园区土地,并享受国家及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及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投资经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项目建成后,对入驻企业,投资者可按每平方米收取8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为鼓励投资者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由园区投资经营者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企业实现缴税当年起三年内,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的再投资。

  -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煤电化基地建设:

  完善重点项目、外来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探索建立重大项目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凡是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部门或牵头单位要落实专人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协调水电供应、处置矛盾纠纷;在推进前期工作和实施建设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服务、重事前管理轻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积极转向全过程监督与全过程服务并重,促进项目的规范运作与顺利实施。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煤电化基地建设:

  抓好项目前期工作,选择条件较优的项目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分批完成项目的初期可研工作,为项目报批和招商引资创造条件;对前期工作中成熟的项目,相应地配置用水指标和煤田采矿权,有重点地向国内大电力公司、大煤炭企业和国内外其他有实力的大企业、大财团推荐项目,吸引投资。运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政府全力以赴争取国家批准;政府要对规划中的项目做到责任到人,主动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技术分红奖励科技创新

  煤电化项目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很少,技术力量不足成为制约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发展的难题。黑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科技和人才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煤电化基地企业与相关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研发平台、研发基地,直接为企业提供和孵化科技成果。特别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科研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7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种种奖励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为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