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3日讯 黄某在当地做点小生意,虽不是大富大贵,但日子过得也还算滋润。黄某的老伴儿几年前因病去世,三个儿子如今都各自成家立业。
2005年8月,黄某的小儿子被一场车祸夺去生命,当时他的妻子吴某已经怀有5个月的身孕。祸不单行,两个月后,黄某突然发病,还没来得及立下遗嘱便撒手人寰。安葬完自己的父亲后,黄某的长子和次子将其遗留下的20万元现金和一栋价值18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分割财产时并没有通知吴某,因为她被认为是“外人”。
吴某了解到情况后,立即向两位大哥提出异议,认为其腹中的胎儿是黄家的骨肉,理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大哥坚决反对,表示弟弟已经去世,吴某怀的孩子不具有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吴某一纸诉状递到人民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黄某的第三个儿子虽然已经死亡,但仍应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并由其妻吴某腹中的胎儿代位继承。
法: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即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黄某去世。在这种情况下,胎儿能否继承黄某的遗产呢?这又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这个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的第3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3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黄某的长子与次子两人分割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应为胎儿保留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