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7日讯 2007年6月,在道外区的一栋居民楼里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凶犯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被害人魏某身中40余刀,腹部被刀豁开,肠子被拉了出来。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制造这起杀人案的王鑫作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朋友杀死了自己的母亲
被害人魏某的儿子金某和王鑫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两人平时关系很好。但魏某却对王鑫十分反感,原因是,一次金某从魏某处偷钱后离家出走,而这段时间金某经常和王鑫来往,对此魏某很生气。平时王鑫在魏某开的仓买店里赊账,魏某就会对他进行指责。可是魏某怎么也不会想到,王鑫在17岁时曾经暗恋过她。
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酒后的王鑫给金某打来电话称,要一起喝酒。金某说,自己和母亲正在自家仓买店里,一会儿母亲要回家,自己则要照看仓买店不能去。遭到拒绝的王鑫骂骂咧咧地将电话挂断。
得知魏某将一个人回家后,王鑫想起了平时魏某对自己的指责。于是,在当日零时30分左右,王鑫来到魏某家的楼上,从9楼的窗户爬到了魏某家位于8楼的阳台。进入房间后,王鑫看见魏某正在床上睡觉,就想对其实施强奸并进行报复。但他怕在施暴的过程中魏某醒过来,就到赵家的厨房找来了一把尖刀和一条毛巾。先用毛巾捂住了魏某的嘴,又用尖刀对其捅了40余刀。随后,他对魏某的尸体进行奸淫,并残忍地将尸体肚子豁开,把肠子拉了出来。
次日晚6时左右,金某来到母亲家。可房间里的景象将他惊呆了,只见母亲的尸体斜躺在地上,身上盖着床单,金某立刻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凶手作案后六天落网
王鑫的母亲薛某说,王鑫当天回家时已经是半夜时分,一早起来说去上班就再也没回家。
原来,次日一早,王鑫就给远在牙克石市的堂姐打去电话,说要过去玩两天。到达堂姐家的第二天,王鑫在牙克石市给母亲打来电话称自己酒后将同学金某的母亲杀死了,现在在堂姐家里。在堂姐家住了四天后,王鑫对堂姐说在哈尔滨和别人打架了,现在想回去自首。于是,堂姐给了他300元钱,王鑫拿了300元钱后离开了堂姐家。
接到儿子的电话后,就在王鑫离开堂姐家的当天,王鑫的父亲王某带领公安民警去牙克石市,准备对王鑫进行抓捕。期间,王某接到王鑫打来的电话称,自己现在海拉尔,准备乘火车回哈尔滨投案自首。得到这个消息后,警方当晚在满洲里开往哈尔滨的N59次火车上将王鑫抓获。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只有六天。
法律的严惩不可避免
2008年1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王鑫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魏某的母亲孔某和儿子金某对王鑫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鑫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赔偿款19万余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鑫极为卑劣的动机,持械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并奸淫尸体,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鑫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尽管其父王某带领警方将准备投案的被告人王鑫抓获,被告人王鑫的行为可视为自首,但也不足以减轻其罪责,必须依法惩处。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余元。
王鑫最终得到了应有的下场,但留下的却是两个破碎的家庭和无尽的痛苦。
(文中所涉及的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