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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大亮点
2008-04-27 19:01:0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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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7日讯(记者 印蕾) 从今年5月1日起,市民申请劳动仲裁不必花费一分钱。相对于1993年起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会给劳动者带来哪些便利、提供怎样的权益保障?27日,在省、市劳动部门举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活动上,记者请劳动部门的专业人士针对该部法律的特点进行了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部门的专业人士介绍说,这部法律亮点很多,首先就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对劳动者来说,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据了解,目前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首先要交20-50元的立案费,此外还要根据案件标的及复杂程度收取300-1000元左右的费用。

  ●部分争议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以前,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要付出大量的维权时间和成本,负担较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减轻劳动者的负担。

  据介绍,在举证责任方面,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又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资、加班费等方面出现争议,应由单位提供工资条等相关证明。

   ●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三个月。

  据介绍,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赔偿及追索工资类劳动纠纷占到绝大部分,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劳动争议的解决规定了繁琐的程序,用人单位如果恶意拖延,可以先后提起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致使争议解决要拖好几年,处于困境中的劳动者常常是无力负担维权成本,只能忍受权益被侵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这意味着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规定小额工资、工伤医疗费等争议一裁终局将大大缩短争议解决期间,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之一。劳动者如对裁决不服可在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仲裁时效性延长至1年

  根据现行《劳动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客观条件限制,许多劳动者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法同时引用了中断和中止的规定,也从时效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60日减至45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30日缩短至不超过15日。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