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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可领证 《低收入群众认定规定定》征意见
2008-04-30 06:44:5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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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30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起草了《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认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昨日在网上(//www.hrblaw.gov.cn)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按照《规定》,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低于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的城市困难群众。适用于持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非农业户口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

  按照《规定》,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家庭成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或在高额收费幼儿园入托的,2年内购置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等行为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资格。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条件的,发放《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证》,对领取救助款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成员发放存折。

  据了解,社会各界有关建议或意见可以于5月5日前,通过网站或信函的方式返给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电话:84664921;地址:哈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邮编:150021。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