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7日讯 2003年,曲先生在亲属劝说下,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死亡赔偿5万元。3年后,曲先生遭遇车祸意外身故,要求支付保费时,保险公司怀疑合同上曲先生的签名是别人代签的,为此拒赔。近日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证据不足,应立即支付赔金。
2003年9月,市民曲先生在亲属多次劝说下,与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订立了一份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曲先生,保险的死亡赔偿金额5万元,缴费期为20年,年缴保费1375元。2006年2月,曲先生遭遇车祸意外死亡。当曲先生的朋友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金时,保险公司却下了拒赔决定,称合同中曲先生的签字与生活中的笔迹不符合,疑是其亲属代签的,因此拒赔。去年,曲先生的朋友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案代理的律师李滨认为,此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曲先生,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是直接“接触”的,保险公司有审核保单的义务。律师还提出,中国保监会早在2000年7月25日就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加入防止被保险人代签名的有关程序。本案中该保险公司没有按照《通知》中要求核准保单签名,而发生理赔时,将自己的过失转嫁给投保人,属于“无理拒赔”的行为。法院为此判定,保险公司在10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如约对曲先生的亲属进行了理赔。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