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机动车停放收费出台 无票据收费市民可拒交
2008-05-10 06:09:5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谭启首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5月10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暂行)》出台,开始征求意见,按照新《办法》,停车场收费分为计时与计次两种收费形式,对于不能提供票据的停车收费,市民可拒绝交费。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的经营和收费,解决停车场只设置、不管理,未批价、乱收费,收费价格不明晰的状况,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哈尔滨市出台该《办法》。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在取得相关资质后,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停车场需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公示收费许可证。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当开具税务票据,没有票据进行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交费。

  政府定价收费停车场包括:机场、码头、火车站、游览参观点、大型体育场馆和展馆设置的停车场;占用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垂直投影内的道路等)设置的停车场;繁华商业区域内设置的停车场;交通违章、肇事专用停车场。

  政府指导价收费停车场包括:宾馆酒店、大型商场、医院等设置的停车场;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设置的停车场。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类型收费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中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分为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五种车型。

  《办法》对停车时间规定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计次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以收费单位时间为准,不足一个收费单位时间的,按照一个单位时间计收;计次收费:按照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计次收费,白天时段为早8时至晚20时,夜间时段为晚20时至早8时,对跨越两个时段超过2小时(不含2小时)以上的,按照夜间时段收取停放服务费。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价格违法举报电话:12358。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