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12日讯 哈尔滨市人事编制、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近日联合出台了《清理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市编委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从5月上旬起至6月中旬止,将对依托在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开展全面清理和规范,撤减比例将达50%以上。
按照《清理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的实施方案》,截至2008年4月30日前,凡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全部纳入这次清理规范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保留: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或必须联合完成的应急事务、特殊任务,明确要求设立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国务院最新公布保留且结合地方实际应当设立的;工作任务涉及军警民合作的;工作任务涉及中、省直相关机构以及跨区、县(市)并且呈现长期性、周期性特点,需要经常组织协调多方面共同完成的。属于上述情况的可予以保留,但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不定级别,不定编制,不定领导职数,工作任务由依托部门承担。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归并:议事协调机构设立依据不明确或不充分的;管理事项单一或不饱和,且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能范围内的,以及工作任务具有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特点并已经完成的;工作任务属于评比达标、咨询性质的;机构调整设立以来长期未有效开展工作的;工作任务可以通过市长办公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政府协调机制解决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明确规定,将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外延至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属于以上情况的议事协调机构,已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并已核定级别、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原则上撤销常设办事机构,收回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将职能交有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