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2日讯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护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投建公共停车场
可享优惠政策
据悉,《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公共停车场建设时应当为停放残疾人专用车提供便利条件。
核发“许可证”
住宅区空地可停车
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不准利用道路停车场从事修理、洗刷车辆,堆放物品、配货、营运等活动。
《办法》规定,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没有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利用道路设置临时专用停车场的,应当到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按规定,住宅区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泊位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的,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后,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临时专用停车场。
不开专用收据
可拒付停车费
按规定,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审批证照;负责进出车辆检验、登记等规定。
停车场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场的,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昨天在网上(//www.hrblaw.gov.cn)全文公布,有关建议或意见可以通过网站或信函的方式返给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地址:哈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