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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做好社会组织工作者权益 专职人员参加养老险
2008-06-02 21:36:06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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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日讯 ( 记者 印蕾 )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劳动和民政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专门文件,要求切实维护社会组织工作者权益,从今年起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将被纳入养老保险范畴,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据介绍,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文件下达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在本政策未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