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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私建门占走廊 法院:侵占公共部位须恢复原状
2008-06-18 10:18:3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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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8日讯 邻居家装修时在楼道里私建了一处门,原本的公共走廊却成了私家门廊,从而引发了一场纠纷。不久前,道里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侵占公共部位的业主应付全责,业主在五日内拆除私建门。

  据法院审理人员介绍:市民王女士去年购买了一处高层住宅,并很快装修入住。然而不久后,隔壁邻居孙某进行装修时,却在出电梯间进入两家进户门的公用走廊内,将自家的进户门向外移出约1.2米。物业公司向孙某家发出整改通知书,认定其侵占公共部位,影响彼邻房产关系,勒令其立即恢复。但是孙某却对此置之不理。于是王女士将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与邻居公用空间(面积)问题上,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及原告的允许,擅自将其进户门外移,侵占公共部位,对本案纠纷负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限孙某五日内拆除私建门,恢复原状。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