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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阶段全额收费 38名用户状告“东北高速”开庭
2008-06-21 06:38:4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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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1日讯 因对高速公路维修给过往车辆带来不便,公路管理方又未根据此情况调整通行费标准,昨天,4名律师代表38名高速公路用户将“东北高速”告上了法庭,松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代表人王有志律师介绍,2007年5月下旬开始,由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开始大规模维修,因封闭并道的路段限速40—60KM/H,频繁地并道行驶和对向会车,致使整条高速公路完全丧失了高速公路应当具有的通行标准。在遵守限速规定的情况下,安全通过这条高速公路全程需时2小时09分,比该路正常通行状态下费时40分钟以上,给全体公路使用者造成极大不便,而且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给使用者造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王有志律师认为,自从使用者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向“东北高速”缴付了通行费,双方就在法律上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东北高速”应该向使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否则就没有理由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请求法院判令“东北高速”返还向使用者收取的通行费,在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收费公路全部要件的情况下,停止收取通行费,并向使用者公开道歉。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东北高速”委托代理人岳晓峰认为,哈大高速公路部分路面维修,是根据有关部门审批,并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且已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一些车辆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高速公路方达成合意,应认定是自愿接受按照平常收费标准提供高速公路实施维修情况下的服务。因此,用户要求返还通行费,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其次,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并且,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并不是按照通行速度和时间核定的,而是按照通行里程由政府制定价格收取的,他人无权任意变更,使用者要求返还通行费是剥夺“东北高速”依法所享有的法定收费权利,损害国家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再有,“东北高速”在工程实施期间已经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同时也在哈大高速公路的路口设立明显的维修告知标示,尽到了法定义务;另外,公开赔礼道歉不属于承担合同责任的方式和内容,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目前,松北区人民法院民庭正在对此案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