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1日讯 历时10个月,质疑“哈大高速”服务质量、质疑“哈大高速”收费权的38名大庆市民终于在法庭上正式与被告方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展开交锋。
原告质疑一:
年年维修收费却是全国最高的
原告诉讼代表人袁畅在法庭上陈述时表明,19日晚,当4名诉讼代理人驱车经哈大高速公路前往哈市时,正值下大雨,而哈大高速公路正封闭了半面道路进行维修,全程处于狭窄路段、单幅行车的状态,不仅通行时间长,而且经常会遭遇对面会车,行车状态十分不好,而哈大高速公路的经营者——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仍旧按照高速公路的条件进行收费。
据记者了解,2007年5月下旬开始,哈大高速公路开始大规模维修。因维修封闭一侧路面而导致的并道行驶路段共12处,大庆至哈市段修路总长38.3公里,占哈大高速公路总里程的28.8%;哈市至大庆总长约65.7公里,占总里程的49.8%。因封闭并道的路段限速40~60公里/小时,频繁地并道行驶和对向会车,致使整条高速公路完全丧失了高速公路应当具有的通行标准。在遵守限速规定的情况下,安全通过哈大高速公路全程需时2小时09分,比该路正常通行状态下多耗时40分钟以上,给哈大高速公路全体使用者造成极大的不便,而且由于频繁并道行驶和对向会车,极大地增加了安全隐患,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给部分哈大高速公路使用者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
“被告——东北高速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对其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进行维修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要形式的公告,各路口未见施工公告牌,维修路段也没有设置恰当必须的警示标志和隔离标志,更没有进行保障安全和畅通行驶方面的必要维护。尤其严重的是,这种大规模的维修,近几年来,年年如此,从未间断。使本应高速便捷的哈大高速公路,变成难于上青天的蜀道。”诉讼代理人袁畅说,“年年修、且已经完全不具备高速公路技术规范标准的公路,被告却以全国最高的收费标准长期非法收取全体使用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原告质疑二:
“哈大高速”应是条免费公路
记者了解到,哈大高速公路右幅于1992年建成通车,至今已使用16年。左幅于1997年建成通车,目前已使用10年。原告首席诉讼代理人王有志认为,按照国家高速公路的相关技术规范,该公路早已到了大修的年限。加之被告疏于管理和维护,货运汽车肆意超载行驶,路面破坏严重,致使哈大高速公路在硬件上已不具备高速公路的技术标准。然而被告却长期把不具备高速公路技术规范标准的哈大路当作高速公路经营,并按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收费,长期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哈大高速公路全体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王有志说,经原告的调查,被告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的全部建设资金来源有三个渠道:一是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化总厂等国有大企业捐赠;二是黑龙江省财政厅、交通厅投入的财政性资金;三是少量的商业银行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捐款和财政性资金投入修建和公路,属于免费公路。商业银行贷款修建的公路属于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贷款还清后,即变成免费公路。哈大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具有免费性质,少量的银行贷款,根据哈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应当早已还清。因此,哈大高速公路应当是一条免费公路。这次诉讼就是一次公益诉讼,如果胜诉将使全体哈大高速公路的通行者受益。
被告答辩:
只有经营权没有维修权
对于哈大高速公路修路的现状,被告方——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晓峰律师认为,“哈大高速”路面维修是根据省交通厅、省交警总队的审批,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交通管制,已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并在维修路段设置了警示标志和隔离标志。原告在应当知道哈大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正在限速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双方达成合意,就应当缴纳通行费用。
随即,在庭审辩论当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将被告的说法评论为“选择论”。原告认为,自从原告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向被告缴付了通行费,原被告之间就在法律上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依法负有向原告提供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标准的服务。既然被告不能向原告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就没有理由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
被告则在庭审辩论中一再表明,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在“哈大高速”上只有经营权,而维修、建设的权限则不是他们的权限,而且“哈大高速”是政府核价的,东北高速没有权利去变更通行费收取的价格,不论是增加还减少,都是要由政府物价部门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