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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各路“管家”热议停车场问题
2008-06-24 10:23:1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雷 王辛娜 张寒冰 张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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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4日讯 《哈尔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即将实施,违规停车场也将收到严惩,对此,哈尔滨市各路“管家”对停车场问题展开了议论。

  644处占道停车场通过城管审批不足两成

  杨秀英 市城管局道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杨秀英副主任在回答热心网友和市民提问时提到,占道停车场按照使用性质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占道停车场按照占用位置分为人行道、车行道、桥下空间。

  按照国家、省、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需交纳占道费,办理占道手续。

  根据今年初城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全市占道停车场总计644处。其中,经营性停车场189处,经城管部门审批的51处,未经城管部门审批的138处。非经营停车场455处,经城管部门审批,并收取占道费的76处,未经城管部门审批的379处。

  针对目前占道停车场私占滥设、管理混乱、超范围占用等违规问题十分严重的现象,尤其是证照不全、非法占道等问题尤为突出,城管部门正在开展占道停车场摸底调查工作,并制定了《2008年清理整顿占道停车场工作方案》,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将重点清理取缔未经城管部门审批的占道停车场;清理取缔设置在盲道区域内的占道停车场;清理拆除未经城管部门审批的占道停车场擅自设置的围栏、标牌、简易房等占道设施;依法处罚机动车擅自占轧人行道和人行道上泊位线外停车行为;以及严格处罚少批多占、改变位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


  市民可根据标志牌分辨停车场可否收费

  夏强 市交管局交通秩序处停车场管理科科长

  对于网友提出的“如何分辨收费停车场和自用停车场?”的问题。夏强表示,从今年6月初,市公安交警部门已开始对全市的收费停车场标志牌进行统一更换,新的停车场标志牌注明公共收费停车场字样,并标有停车泊位、停放位置、停放方式、准停车型、收费标准、管理单位以及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哈尔滨市物价局监制,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自用停车场仍沿用过去的P字牌。广大驾驶员可以通过停车场标志牌来分辨收费停车场和自用停车场。

  针对“私自‘圈地’进行收费的‘黑’停车场如何处理?已经建成的停车场是否可以改变用途?”的问题。夏强介绍说,在即将实行的《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场服务费。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撤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撤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夏强说,《办法》还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停车位挪做他用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异地配建停车场。并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停车场,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黑停车场层层转根治还需各部门联动

  刘景坤 市工商局直属五分局副局长

  刘景坤在回答网友关于“打击非法经营性停车场遇到了什么困难和问题”时表示,目前停车场经营主体组成复杂,分布面较广,工商执法人员在打击非法停车场行动中,由于有的停车场层层转包,在寻找停车场经营主体进行处罚时,难以有效实施。在进行执法取缔时,停车场经营者见到执法人员就逃离现场,执法人员离开后继续进行经营,搞“游击战”,造成执法效果低的局面。

  刘景坤坦言,为加强执法效果,彻底治理哈市停车场无序经营现状,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希望各主管部门能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哈市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工商部门呼吁,希望广大市民和交通参与者能够自觉抵制不法经营停车场行为,积极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举报者将获奖励

  颜永杰 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据颜永杰介绍,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人应依法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对于网友提出的“如何处理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停车场?”颜永杰表示,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网友提问“对拒绝给发票和给假发票的停车场如何处理?”颜永杰表示,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发票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希望广大机动车停放人在缴纳停车费后,应索取发票并妥善保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拒绝开具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并举证,税务机关查处后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停车场收费标准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示

  宋国庆 市物价局经营性收费管理处副处长

  直播中,有网友提到“许多停车场没有公示收费标准,管理员乱要价,不要票据还可以讲价……”宋国庆表示,未办理收费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收费。对群众反映停车场收费不透明的问题,今年6月份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各类营业性停车场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在其收费处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针对群众反映的一些停车场经营者不给法定收费票据的现象,《办法》规定所有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收费时必须给付税务票据,没有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绝交费。

  有网友提问“哈尔滨市是否有计时、计次两种收费方式?计时收费是否有相应的限制?”宋国庆表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区别情况实行计时、计次两种方式。审批过程中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区别停车场地理位置的繁华程度、停车位周转率、设备投入等情况,灵活采用两种计费方式。计时收费虽具合理性,但考虑到哈尔滨市现有停车场的管理现状,对室内停车场收费条件如果允许,可实行计时收费,其他露天停车场仍以计次收费为主。

  对计时收费停放时间较长的,如果24小时不加限制地都按每小时计费,其收费就会太高,因此,《办法》设置了最高限价,即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超过24小时部分单独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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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