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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提前完成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改制工作
2008-06-24 21:02:45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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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省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座谈会

  东北网6月24日讯( 记者 朱丹钰 ) 24日上午,全国部分省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座谈会在哈尔滨举行,我省已提前一年完成了国家提出的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改制工作任务。

  据了解,我省共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114所,在校生12.2万人,教师9078人。为解决在实行“四独立”改制学校原聘任的公办教师和校长继续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问题,省政府明确规定“实行‘四独立’原聘任的公办教师和校长继续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并占原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出现自然减员后,要及时核减,不准再重新占用;今后录用的教师和校长,按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按聘任合同管理。”

  在清理整顿和规范过程中,明确了“四独立”学校国有资产政策,对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已回归公办性质,产权仍属国有;对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各地正在进一步明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

  为规范和明确改制学校收费行为,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了文件,规定小学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生.学期,初中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生.学期,高中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生.学期。各地根据本地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具体标准为小学在400元—2000元/生.学期,初中在1500元—3000元/生.学期。对达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仍按原标准收费。对已回归公办性质的改制学校,从2007年秋季起正常招生,一年级新生按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收费,在校生仍按原标准缴费,直至毕业。同时,也允许在校生转入户籍所在学区公办学校学习,享受同等待遇。

  建立了依法规范改制学校工作机制。实行地方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省教育厅两次专题召开依法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部署和汇报会,明确规范改制校工作任务和关键环节,有力推进了全省规范改制学校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规范改制校办学行为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专项督导检查。省教育厅会同省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及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目前,全省达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校有35所,教师2509人,学生4.13万人。原改制校回到公办校的有63所,教师6569人,学生8.07万人,撤销改制校16所。

  全省规范改制校工作效果显著,依法全面规范了改制学校,得到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清理了“校中校”,从根本上解决了滥收费问题;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扩大了公共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了区域义务教育学校逐步走向均衡;实行“四独立”的学校,原公办编制的校长和教师,继续享受公办教师待遇,整体队伍稳定;深入推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教育质量也有了新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继续得到了满足,社会也较满意。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