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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2008-06-26 13:07:4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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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6日讯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哈尔滨市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哈尔滨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2.3万人,填报普查表209.43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哈尔滨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哈尔滨市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一是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市抽取了23177住户进行再次访问,并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二是随机从各县(市)、区共抽选200个普查小区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应登记户的净漏报率为0.26%,原始数据差错率0.29%,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农普办和市统计局将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共调查了213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77个,镇112个;2017个村级组织,其中1886个村;111.4万个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109.6万个。

  一、农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96.93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452个。全市共有农业从业人员231.32万人,农业技术人员1.78万人。


  二、主要农业机械

  2006年末,全市共有大中型拖拉机4.66万台,小型拖拉机27.72万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4.44万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1.13万台,联合收割机0.22万台。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06年末,全市18.0%的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45.0%的乡镇地域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93.7%的乡镇有邮电所,97.4%的乡镇有储蓄所,9.0%的乡镇有公园,73.0%的乡镇有综合市场,13.2%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

  全市75.9%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5.2%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4.1%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全市96.1%的村通公路,99.7%的村通电,99.6%的村通电话,99.4%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24.4%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2.1%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7.5%的村有沼气池,11.0%的村完成改厕。66.4%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四、农村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市11.1%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65.6%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99.5%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92.6%的乡镇有敬老院。

  38.8%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57.8%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49.1%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8.2%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1.7%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0.7%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91.9%的村有卫生室,10.7%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29.2%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291.58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1.90%。农村从业人员266.27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1.32%。

  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80.2平方米。97.67%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40.8%的住户使用管道水。88.71%的住户炊事能源以柴草为主。

  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8.09台,固定电话62.64部,手机66.93部,电脑1台,摩托车27.43辆,生活用汽车2.84辆。

  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哈尔滨市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主要结果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96.93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增长6.42%。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85.9%,比10年前增长0.1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452个。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231.32万人,其中,男性占50.7%,女性占49.3%。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7.8%,21-30岁占20.3%,31-40岁占26.3%,41-50岁占23.7%,51岁以上占21.9%;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2.7%,小学占42.7%,初中占51.7%,高中占2.7%,大专及以上占0.2%。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1.78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1.17万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0.17万人、0.64万人和0.97万人。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4.66万台,比1996年末增长4.9倍;小型拖拉机27.72万台,增长2.5倍;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4.44万台,增长4.8倍;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1.13万台,增长3.8倍;联合收割机0.22万台,增长12.2倍。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83.49%,比1996年提高40.17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8.45%,比1996年提高1.4个百分点;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08%和0.4%。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64.84%,比1996年提高了28.21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11.57%,比1996年提高了10.24个百分点。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市温室面积630.7公顷,大棚面积2271.4公顷,中小棚面积3981.5公顷。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3922.5公顷,食用菌98.7公顷,水果343.7公顷,园艺苗木88.2公顷。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哈尔滨市189个乡镇和1886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主要结果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18.0%,有码头的占6.3%,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45.0%。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85.7%,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84.1%。

  2006年末,96.1%的村和87.0%的自然村通公路,47.5%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进村公路和村内道路路面均以沙石路面为主。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98.4%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9.7%的村和99.6%自然村通电;99.6%的村和98.9%的自然村通电话;93.7%的乡镇有邮电所。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11.1%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9.0%的乡镇有公园。65.6%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38.8%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57.8%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9.4%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75.2%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49.1%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8.2%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1.7%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0.7%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四、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112个镇中,75.9%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5.2%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4.1%的镇有垃圾处理站。24.4%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2.1%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7.5%的村有沼气池,11.0%的村完成改厕。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99.5%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92.6%的乡镇有敬老院。

  29.3%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91.9%的村有卫生室。95.0%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29.2%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73.0%的乡镇有综合市场,18.5%的乡镇有专业市场,13.2 %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4.8%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97.4%的乡镇有储蓄所。

  66.4%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41.0%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3.8%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哈尔滨市109.6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主要结果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80.2平方米。97.67%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103.73万户,占94.65%;拥有2处住宅的3.09万户,占0.19%;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23万户,占0.20%。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106.66万户,占97.32%;居住楼房的2.35万户,占2.14%;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0.59万户,占0.54%。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43.44万户,占39.63%;砖混结构的38.27万户,占34.9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50万户,占1.37%;竹草土坯结构的26.08万户,占23.8%;其他结构的0.31万户,占0.28%。

  二、饮用水

  有1.26万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15%。使用管道水的住户44.72万户,占40.80%。19.56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17.85%;85.84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78.32%;4.10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3.74%;0.04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0.04%;0.06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雨水和其他水源,占0.05%。

  三、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柴草。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97.22万户,占88.71%;主要使用煤的5.46万户,占4.98%;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6.38万户,占5.82%;主要使用沼气、电和其他能源的0.54万户,占0.49%。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1.12万户,占1.02%;使用旱厕的25万户,占22.81%;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83.48万户,占76.17%。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8.09台、固定电话62.64部、手机66.93部、电脑1台、摩托车27.43辆、生活用汽车2.84辆。

  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哈尔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主要结果如下: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91.58万人。其中,男劳动力151.34万人,占51.9%;女劳动力140.24万人,占48.1%。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以下34.18万人,占11.72%;21—30岁61.38万人,占21.05%;31—40岁73.96万人,占25.37%;41—50岁64.59万人,占22.15%;51岁以上57.47万人,占19.71%。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7.4万人,占2.54%;小学文化程度108.92万人,占37.36%;初中文化程度157.26万人,占53.93%;高中文化程度15.28万人,占5.24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2.72万人,占0.93%。

  农村从业人员266.27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1.32%。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占83.60%;从事第二产业的占4.78%;从事第三产业的占11.62 %。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28.8万人。其中,男劳动力20.1万人,占69.8%;女劳动力8.7万人,占30.2%。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以下占18.5 %;21—30岁占38.2%;31—40岁占25.4%;41—50岁占12.0%;51岁以上占5.9%。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0.5%;小学文化程度占23.7%;初中文化程度占70.3%;高中文化程度占4.4%;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1%。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9.71%,在县外市(地区)内从业的劳动力占45.09%,在市(地区)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8.73%,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16.47%。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占2.88%;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占39.78%;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占57.34%。

 


 注: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89个乡镇,其中乡77个,镇112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886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住户和单位。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哈尔滨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包括哈尔滨市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的镇。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

  9.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镇。

  10.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的镇。垃圾处理站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1.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2.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3.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4.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5.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6.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17.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18.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19.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20.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21.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2.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3.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24.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25.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26.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不包括全家外出的)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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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