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8日讯 《房屋登记办法》对7种情况下的房屋规定了不予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时,应先行对照,如条件不符,应在条件具备后再行申请: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