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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母门市房后出租 应支付妹妹应得租金
2008-07-13 07:19:0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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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3日讯 日前,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兄妹间的门市房出租租金纠纷案。

  原告小洁诉称:已故父亲曾经留有公产门市房一处,母亲病逝后,家庭成员达成家庭协议一份,约定该房由被告继续承租,并代管房屋及出租等事宜,每年从房租中扣除被告的份额,其余按人员分配,并且被告也签字生效。现原告下岗后经济收入减少,孩子又上大学,而被告却不履行家庭协议,现要求被告给付协议中原告应得的份额15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2002年11月30日家庭会议纪要一份,证明被告承诺争议房中有被告自己10平方米,其他应大家平分。

  二、2004年12月4日,原、被告及家庭成员签订的家庭协议,证明原、被告姐妹8人共同分得争议房的租金,房子改为被告名。

  三、合同书及收条5份,证明被告将房屋出租及所得租金。

  四、原告女儿交学费收据一份,证明原告生活困难,没有住房。

  五、原、被告父亲记录的便条,证明争议房屋是原、被告父亲的,后来改为被告。

  六、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被告承认家庭协议是合理的。

  七、原、被告的兄弟姐妹写的声明,证明均放弃诉讼及财产份额。

  被告认为,原告诉状中提到的2002年12月4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因为本案涉及的房屋是被告承租的房屋,被告对该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因该房为公产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000元没有依据。被告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交了主要证据:

  一、2001年房屋承租证一份,证明争议房承租人系被告,原告没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交纳包烧费票据,证明被告履行了争议房的相关义务。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房产承租证是被告在没有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的。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是兄妹,他们的父亲原来承租道里区某街道门市房。1994年父亲去世,该房由原、被告的母亲和被告居住。2004年12月4日,原、被告及兄妹8人签订家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该门市房系父亲承租的房产,房产如出租,收入兄妹8人共同分配。协议签订后,2005年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租房协议,并每年收取租金9万元。

  法院认为,该房原始取得系原、被告父母动迁取得。在该房出租后,家庭成员就该房出租及承租事宜签订了“家庭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收益的分配形式和范围。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对此纠纷应承担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000元租金依法有据。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被告小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小洁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小辰承担。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