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4日讯 记者近日从省政府获悉,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各项权益,8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实行《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学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赞助费或其他费用。
1、公共职介机构
免费为农民工找工作
《办法》规定,从8月1日以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和咨询等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偿就业服务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2、单位应与农民工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办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农民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农民工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农民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其他物品;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所签劳动合同不合法,违法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或者未按照规定支付延时劳动报酬,未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或者无故克扣劳动报酬等,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3、学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
《办法》规定,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与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接收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和城镇学生应当同等对待,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赞助费或者其他费用,加收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设立助学金、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等方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此外,《办法》规定,农民工在镇或者中等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并申请落户的,应当准予落户;大城市对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技能或者突出贡献者,应当准予优先落户。
4、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医疗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劳动力输入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农民工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按照就业所在地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录用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农民工权益遭侵害法律援助机构全方位协助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并简化相关手续。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有关单位应当在律师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档案资料,以及农民工参与仲裁、复议、诉讼、鉴定等方面提供协助;涉及相关费用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