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5日讯 (记者印蕾)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获悉,从8月1日起,在2006年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证编号第五位是大写字母“E”的市民,医保缴费帐户将由交通银行变更为哈尔滨银行。未及时变更导致3个月以上缴费中断的,将被视为自动退保。
据介绍,此次调整划拨银行的城镇居民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哈市市区非农户籍、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7月至12月期间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劳社[2006]107号文件)参加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的市民。
按规定,凡持“交通银行存折”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这部分参保人员均须从即日起,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哈尔滨银行(原哈尔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开立新的缴费存折,并签订扣款协议;他人代办的,除上述手续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从8月1日起,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将停止从交通银行的帐户划款,改为从哈尔滨银行的帐户划款。
另据记者了解,受年社会平均工资变化影响,目前这部分参保人员如按9.5%缴费比例参保,月缴费总额为179.99元;按6.5%缴费比例参保,月缴费总额为124.73元;按5%缴费比例参保,月缴费总额为97.1元;按2.5%缴费比例参保,月缴费总额为51.05元。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员,须按个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在新开立的哈尔滨银行帐户上存入足额费用。如因未及时变更银行帐户或帐户内缴费金额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划拨的,参保人员将按相应比例支付滞纳金;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将被视为自动退保。重新参保时原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