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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查验身份证新规出台 持假证最高罚千元
2008-07-16 09:18:2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秦雷 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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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6日讯 即日起,《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在重点区域查验居民身份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持假证的,公安机关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据了解,为了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此办法。办法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情形的,民警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可以查验身份证。

  据悉,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重要证件,应随身携带。市民如遇到查验身份证件的情形,应予以配合。尚未办理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正在申领、补领中的,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比如护照、学生证、工作证等证明自己的身份。

  一些市民将身份证作为扣押物,押在中介等单位,或者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其实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公安机关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政府文件仍继续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李处长:《关于市区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的通知》继续执行。对开放操场的部分中小学校安排的公益岗位,工资由市财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拨给市教育局,这些专款用于“40、50”下岗职工专职管理开放学校操场的工资。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中小学校操场开放数量,由各区教育局规定,市教育局不干预,学校操场必须无条件开放,关闭学校操场大门是错误的。市政府下发的34号文件,各区教育部门必须执行。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