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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哈尔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2008-07-18 11:13:5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张菲菲 樊金钢
东北网7月18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近日出台工伤保险新政策,对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据悉,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因工负伤人员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6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7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7元。为体现对老工伤人员的照顾,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因工负伤人员,在以上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据悉,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鳏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3元。
责任编辑:孙岚